-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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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本辦法新制度上路初期之銜接與緩衝,自本辦法施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製造或輸入之新化學物質,製造者或輸入者得依附表三之少量登
記類型,繳交安全評估報告,申請核准登記,以合理提供登記人因應本辦法生效
後,需準備新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所需時間。
二、少量登記類型之核准有效期間為一年,屆期後須回歸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重新提出申請。
-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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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規定之緩衝期限已過,無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