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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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搬遷補助金之補助資格及條件。
二、為鼓勵未就業青年跨域就業、減少因距離所致之就業障礙,爰明定經諮詢推介至
相當距離以上之地點就業,因跨域就業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至就業地點一定距
離內,且搬遷後有居住事實者,得依規定申請核發搬遷補助金。
三、由於居住房價於縣市間有所差異,搬遷者多考量縣市間之住屋成本而擇定居住地
,故搬遷地點與就業地點並未限於同一縣市,然基於跨域就業之補助目的,就業
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仍應於三十公里以內。
四、為認定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受僱,爰於第二項規定其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