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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12 條
當地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及徵信事業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致事業
單位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取得資料之當地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及徵信事業違反法令之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