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獎勵:
(一)每 1 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以報名人數
之二分之一,扣除第 1 至 5 名後之名額為限),獎勵如下:
(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1.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8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2.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3.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4 萬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4.第 4 名:獎狀乙幀。
5.第 5 名:獎狀乙幀。
6.佳作:獎狀乙幀。
(二)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區技能競賽獲得
前 3 名選手,自獲獎日起 3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
級技能檢定時,得向技能檢定中心申請技能檢定免術科測試證明
;全國技能競賽獲得前 5 名選手,自獲獎日起 3 年內,參加
相關職類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時,得向技能檢定中心申
請技能檢定免術科測試證明。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
獎日或及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其年限之計算依同辦法第
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得免術科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技
能檢定中心公告之。未公告表列者,不得申請免術科測試。另申
請免術科測試者,必須先符合技能檢定各職類及級別之報檢資格
。
(三)優勝選手得申請技優甄審及保送入學,請依教育部訂頒之「中等
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高級中等
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專科學校
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如附件 3)及招
生辦法或簡章規定辦理。
(四)另教育部與本部勞動力發展署配合行政院「促進青年就業方案」
,規劃包含就學輔導、技術精進及就業銜接等配套措施,預定於
106 學年度開辦技優產學專班。
(五)舉行表演賽之各職類,其選手成績及格者,獎金比照前項標準減
半發給,其餘獎勵與正式競賽職類相同。
(六)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並按
成績依序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