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12 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符合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且無法推
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之求職人,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失業認定,並轉
請核發失業給付。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參考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求職人經就業諮詢,如符合就業保險法所定之失業
給付請領條件,則由就服機構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現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