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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4 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實施計畫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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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選手報到、膳宿及交通:
  (一)報到:105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1  時至 3  時,至
        大會指定地點報到,逾時不予受理,並註銷參賽資格。
  (二)膳食:自報到起至頒獎暨閉慕典禮期間,由大會提供膳食。
  (三)住宿:遠道之選手(就讀學校、服務單位或戶籍地址距離競賽場
        地 30 公里以上)得於報名時申請登記住宿,由大會審核同意後
        提供競賽期間(28  至 30 日,2 天)免費住宿。
  (四)交通:105 年 10 月 28 日下午 1  時至 2  時,大會提供專車
        自臺北火車站接駁至競賽場;10  月 30 日頒獎典禮後,接駁至
        臺北火車站。
  (五)選手於報名時得申請必要陪同人員 1  名,其報到、膳食、住宿
        及交通等措施比照選手辦理。申請資格以選手具重度或極重度障
        礙等級為原則。報名時未申請必要陪同人員者,礙於住宿交通預
        先安排因素,報名後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