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與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五規定同日施行。
本辦法本次係全文修正,末條原則採新訂定法規方式辦理,爰配合災害防救法於一百 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自 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生效,爰定明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