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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06 年全國職場達人盃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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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獎勵:
  (一)每一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以參賽人數之
        二分之一,扣除第 1  至 5  名後之名額為限),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時,優勝人數以參賽人數之二分之一比例錄取,獎勵如下
        :(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1.第 1  名:每位獎金新臺幣 8  萬元,每位選手金牌 1  面、
          獎狀乙幀。
        2.第 2  名:每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每位選手銀牌 1  面、
          獎狀乙幀。
        3.第 3  名:每位獎金新臺幣 4  萬元,每位選手銅牌 1  面、
          獎狀乙幀。
        4.第 4  名:獎狀乙幀。
        5.第 5  名:獎狀乙幀。
        6.佳作:獎狀乙幀。
  (二)依據「鼓勵單位或個人贊助技能競賽實施要點」對技能競賽熱心
        贊助經費、材料、設備、選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會之單位或個人
        ,由主辦單位獎勵之。
  (三)技能競賽選手獲技能競賽成績前 5  名及佳作,主辦單位頒給其
        提名單位及指導老師獎狀乙幀。
  (四)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經查證屬實後,取消其名次,並按成績
        依序遞補,但僅遞補至優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