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檢查機構執行檢查時,得就型式檢查有關事項,請製造人、有關部 門主管、主任設計者、施工負責人、施工者、合作事業單位、委外 檢測單位相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提出必要之書件、文件、紀錄 、報告或說明等。
一、本點新增。 二、為避免借牌及委外不確實之情形,增訂勞動檢查機構或代檢機構實施檢查時,得 請相關人員到場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