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原核定之教育訓練計畫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內容者,受 補助工會應於原核定辦理日十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報經本部 核定後,始得變更,且以二次為限。但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 事由,致須臨時變更原核定教育訓練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或師資 ,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