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訓練單位應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適訓學員參訓。
辦理招生及受理報名原則如下:
(一)招生時,應公告招生對象、報名方式與日期、班級之名稱、訓練
時數及訓練起訖日、甄試日期與方式、錄訓標準及名單公告方式
,與因應特殊狀況而需異動公告內容之作法等注意事項。
(二)各訓練班次之公告招生日起至開訓日止之期間,作業流程如下:
1.報名期間應至少一週,且最遲應於甄試日前一週公告甄試資訊
,並依報名者所填聯絡方式,或以其他報名者可得知悉方式通
知。
2.甄試日期應安排於報名截止日起二個工作日後至七個工作日內
。
3.訓練單位有延長招生期程之必要者,以二次為原則,每次不得
超過十四日。
4.訓練單位有延班或停班情形時,除應事先於公告載明,並通知
已報名者外,亦應於地方政府函復同意延班或停班之發文日起
三日內,至資訊系統登錄異動資料;屬延班者,最遲不得逾延
班事由之起始日。
5.訓練單位有特殊情況或市場需求等因素,未能依前四目規定辦
理者,得專案提出申請,經地方政府同意後辦理。
(三)學員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切結書」(如附件四)簽名切結,
因故未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甄試前繳交。
(四)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應優先以就業保險被保
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參訓,且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訓;
訓練單位應依規定之作業流程(如附件五)受理報名及確認報名
者身分。
(五)訓練單位應至資訊系統查詢報名者之身分、參訓、離訓、退訓及
訓後就業等紀錄,查有報名者不符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者,應不
予錄訓。訓練單位招收不符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之民眾參訓,不
符規定者之個人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六)訓練單位應於甄試日前二個工作日,完成報名資料登錄資訊系統
事宜。資訊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第三個工作日或甄試日前
二個工作日,以日期離報名截止日較近者,勾稽檢核報名者參訓
資格,經資訊系統勾稽未符參訓資格之報名者,訓練單位應與其
再確認,並由報名者本人出具證明,由訓練單位依個案事實認定
之。
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一)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加口
試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另具有就業保險法所
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
、性侵害被害人或高齡者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
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
甄試當日提出,屆期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訓練
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總成
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
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
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二)筆試前,應試者應出示確為報名者本人及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
件以供查驗,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應備
證明文件者,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
出示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三)筆試階段:應設置二名(含)以上監考人員,筆試測驗開始十五
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
定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口試。
(四)口試階段:
1.訓練單位應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參加口
試人數以預訓人數之二倍為原則。
2.應設置二名(含)以上之口試委員,並得由就業服務人員、職
業訓練人員或具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擔任。
3.口試前應告知應試者將全程錄音或錄影。
4.口試內容應與應試者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
劃及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
,並依口試情形綜合評估其適訓狀況。
(五)訓練單位應以資訊系統列印公告參加筆試、口試人員及甄試正取
人員名單,並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備取人員名單則依總分高低排
序。
(六)對持職業訓練推介單者未予錄訓時,訓練單位應即回報原推介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
訓練單位應於甄試後三個(含)工作日以內,以郵寄、簡訊或其他
方式通知甄試結果,並公告由資訊系統列印之錄取名單(含備取名
單)、最低錄取分數、筆試試題及答案。
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到
結束尚有缺額時,訓練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逾時或未依規
定辦理報到或遞補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