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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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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獲獎者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本部辦理推廣、觀摩發表、研討會得邀請獲獎者分享其優良事蹟
        ,另得徵求獲獎者之同意後,辦理事業單位參訪,以有效擴散標
        竿經驗。
  (二)本部得使用獲獎者參選之相關資料,作為廣宣表揚用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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