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計畫補助經費之核撥,以上、下半年各撥付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但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而有一次撥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受補助單位依前點規定函報本部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經費請撥作
業:
(一)第一期款:檢送納入預算證明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地方配合款編
列證明)、經費請撥表(如附件五)及第一期款收據,經本部審
核通過後,撥付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款:檢送期中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六)、執行經費明細表
(如附件七,含地方配合款分擔比率)、經費請撥表及第二期款
收據,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
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