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具同一關係企業、控股集團、從屬關係,未自行協商擇一單位代
表公司提出申請。
(二)同一年度經本署核定補助發展職能導向課程計畫金額合計超過新
臺幣六十萬元,或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職類領域之
課程合計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再提出申請。
(三)同一年度經本署核定補助發展職能基準計畫金額合計超過新臺幣
一百二十萬元,或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之職類領域
合計超過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再提出申請。
(四)已通過本署品質認證之職能導向課程或職能基準,其資訊之維護
更新。
(五)依第五點規定提供之文件或資料不全,經本署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
(六)依第六點第一款規定經書面審查結果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