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承辦單位績效良好者,分署應依產業人才培訓所需評估推動長期合 作模式;未達績效目標者,分署應加強督導,並請承辦單位限期改 善或依委託契約規定處理。 前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之承辦單位,分署得審酌納入日 後受託辦理本計畫資格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