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區域產業據點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12
十二、承辦單位績效良好者,分署應依產業人才培訓所需評估推動長期合
      作模式;未達績效目標者,分署應加強督導,並請承辦單位限期改
      善或依委託契約規定處理。
      前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之承辦單位,分署得審酌納入日
      後受託辦理本計畫資格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