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核發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 可: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有第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四、其他不符本辦法之規定。
基於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管理需要,參照雇聘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明定申請不予工作 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