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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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2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
延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規定,健康檢查不合格。
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五、其他不符本標準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為管理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考量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已明定雇主聘僱從事本標準規
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管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
之規定辦理,現行補習班外語教師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定有健康檢查事
項,爰參照聘僱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明定雇主申請不予許可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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