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直轄市政府於委辦期間每月應函報執行績效,並應於年度結束後一
個月內,函報辦理之年度成果報告(包括經費及績效執行情形、委
員建議、創新加值及後續精進等事項)送勞發署各分署檢視辦理情
形;勞發署各分署應將檢視結果函復直轄市政府,並副知勞發署。
勞發署應就接受委辦之直轄市政府辦理下列評核作業:
(一)期中評核
1.首次接受委辦之直轄市政府,勞發署得於委辦契約之第二年第
四季、第三年第四季各辦理一次評核;首次期中評核結果為優
者,得免第二次期中評核。
2.期中評核得採書面審查或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二)委辦期間屆滿前評核
1.首次接受委辦及繼續接受委辦之直轄市政府,勞發署得於委辦
契約之第四年第二季辦理一次評核。
2.委辦期間屆滿前評核採實地訪視為原則,必要時得以書面審查
辦理。
勞發署及勞發署各分署得視實際需要,對直轄市政府進行輔導訪視
,直轄市政府應予配合,且依所提意見改善,並應備置執行業務所
需之各類文件,及依勞發署及勞發署各分署業務需要提供之相關彙
整表件。
勞發署及勞發署各分署依各計畫規定,辦理督導及輔導,督導結果
及改善情形應提報推動小組,作為參酌決定委辦期間屆滿後之辦理
方式。
督導評核相關規定未盡事宜,勞發署得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