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12
十二、學員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就業保險法。
  (二)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三)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四)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五)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身分之一,應優
      先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參訓及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未
      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將不予核發前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規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已核發者,將撤銷其核定資格
      及追繳已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