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學員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就業保險法。 (二)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三)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四)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五)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身分之一,應優 先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參訓及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未 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將不予核發前項第二款 至第五款規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已核發者,將撤銷其核定資格 及追繳已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