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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9 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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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報到與膳宿交通
  (一)報到時間及地點:108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至
        上午 10 時 30 分於大會指定地點報到,逾時取消參賽資格。
  (二)膳食:競賽期間由大會供應午餐。
  (三)住宿
        1.由選手自理。
        2.競賽期間自報到日至競賽第 3  天晚上,提名單位距離競賽場
          逾 60 公里以上之選手,得檢具住宿發票(收據)申請補貼住
          宿費。每人每日最高補貼新臺幣 400  元,不足 400  元者核
          實支付。若因競賽提前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報到者,得補助
          前 1  日住宿費用。
        3.大會將於賽前公布特約飯店(旅館)資訊,提供訂房參考。
  (四)交通
        1.108 年 9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0 時於高鐵台
          中站備有專車接送選手至各競賽場。9 月 20 日(星期五)頒
          獎暨閉幕典禮後,亦備專車送至高鐵台中站。
        2.競賽期間住宿大會特約飯店(旅館)者,提供住宿地點往返競
          賽場之交通車接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