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受補助工會應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計畫內容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 受補助工會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 ,本部除追繳其一部或全部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其情節輕重,停 止其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