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青年於參加計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或廢止參加計畫資格 ,不得再申請參加計畫: (一)不實申請。 (二)未依第七點規定接受深度就業諮詢服務及就業準備相關措施,且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改善三次以上,屆期未改善。 (三)未依第九點第一款規定就業。 (四)未依第十一點規定申請轉職或再就業。 (五)自願中途退出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