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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第 12 條
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各種帳簿之首頁應設置帳簿啟用、經管及停用紀錄,分類帳簿次頁應設置
帳戶目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參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明定財團法人之會計帳簿應連續記載及
應設置記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