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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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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署於安衛教育訓練上課期間,得視需要派員抽查。訓練單位違反
      本要點規定者,本署得通知限期改善,其違反情節重大者,得停止
      受理其二年之開訓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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