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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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
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第 12 條
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前項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年齡因素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為下列事項之直
接或間接不利對待:
一、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二、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三、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四、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一、為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明確差別待遇之內涵,爰於第二項序文定明差別待遇指雇主因年齡因素對求職
    者或受僱者,所為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並於各款定明該不利益對待所涵蓋事項
    之範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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