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計畫參訓青年出席時數未達第九點規定者,一年內不得參加職前 訓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患重大傷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院或地區級以上 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 (二)因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而無法繼續受訓並提列 相關事實證明。 (三)因懷孕或流產經醫師診斷需休養。 前項不得參加職前訓練期間,自青年離訓、退訓或結訓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