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得終止其所申請之工作機會,並
以書面限期命用人單位繳回終止後之用人費用:
(一)未依規定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工作津貼或防疫津貼
;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
(一)不實領取、溢領或冒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工作機會經依第一項規定終止,致停止工作之進用人員,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得推介其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