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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承貸金融機構為審核申請人之貸款資格,得請本部提供申請人參加
      勞工保險等必要資料。
      前項所定必要資料之提供,本部得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由
      銀行法所定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辦理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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