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領取就業獎勵津貼之受僱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且符合本計畫規定者
,仍得依本計畫規定申請津貼。但合併領取就業獎勵津貼期間,最
長四個月。
同一受僱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申請就業獎勵津貼與下列補助或津
貼,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一)青年就業獎勵津貼。
(二)青年職得好評試辦計畫之尋職就業獎勵金。
(三)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或津貼。
同一受僱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均得依規定申請
就業獎勵津貼。但津貼金額合計不得逾前點第一款規定之最高金額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前項受僱勞工申請案送達之時間,依序受理
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