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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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之規定,定明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利
息補貼期間。
二、為鼓勵本法第四條適用對象之失業者與青年共同創業,於第三項及第四項定明給
予更長期間之利息補貼。
-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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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貸款為機動利率計息,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中
央主管機關補貼,利率於百分之一點五以下時,由貸款人自行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現行規定並未清楚說明年息處於百分之一點五時,係由貸款人負擔全額利息,
為明確規範負擔年息之範圍,爰修正第三項後段規定。
二、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