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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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九條,定明職務再設計或提供
就業輔具之輔導或補助項目,並考量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定者為雇主法定義務,
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規定等,不予補助。
二、第四款改善工作條件,係指考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感官、認知、生理機能的特性
與限制,依其工作狀態,提供職場適應輔導、彈性工時或彈性工作地點等彈性工
作制度等。
三、第五款調整工作方法,係指主管機關所邀請之專家學者至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
現場就其職務或工作狀況進行評估分析等,依分析結果強化工作訓練、提供工作
重組、簡化工作流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