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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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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補助金額及期間,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繼續僱用之高齡者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請假,致雇主給付薪資低於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核發標準之情形
      ,依實際獲致薪資數額發給雇主繼續僱用補助。
      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補助期間之認定,自繼續僱用之高齡者年滿六十
      五歲之翌日起算,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僱用日數未達三十日者不
      予列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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