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計畫補助金額及期間,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繼續僱用之高齡者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請假,致雇主給付薪資低於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核發標準之情形 ,依實際獲致薪資數額發給雇主繼續僱用補助。 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補助期間之認定,自繼續僱用之高齡者年滿六十 五歲之翌日起算,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僱用日數未達三十日者不 予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