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計畫督導、考核及獎勵規定如下: (一)接受本計畫經費補助之地方政府應接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 屬分署之督導,配合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所採行之相關措施、定期 或不定期業務訪視或查核,並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定管考事項 ,配合定期填(製)送管考表件。 (二)接受本計畫經費補助之地方政府,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所屬 分署派員實地考核或評鑑,其績效與各項業務配合度優良者,本 部得予以公開表揚或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