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署或分署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雇主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雇主應建立補助案件檔案備查,並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結 果列入賡續補助之參考。 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雇主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檢附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 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雇主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 依情節輕重酌減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