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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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現行勞工保險條例同一保險事故僅得擇一請領之作法,及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則之意旨,並考量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之醫療給付已轉由全民
健康保險辦理,未有重複保障情形,爰於本條定明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失能或死亡津貼
申請條件之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若因同一失能或死亡事故,符合本法或勞工保險條例
之給付或補助條件時,如: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規定,繼續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期間,始確診罹患職業病致失能者,可能同時符合
普通事故保險之失能給付及本辦法之失能津貼申請條件,僅得擇一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