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供應業者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除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 之資料外,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確認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二、確認利用個人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 料時,應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要件。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一般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 定要件。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對一般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 圍內利用,但具備一定之法定情形,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爰定明人力供應業者應 建立一定程序,確認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若有必要 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時,亦應檢視是否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