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會為鑑定職業病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機關、團 體代表或有關人員提供資料,或於開會時表示意見。
考量鑑定會委員於開會時,可能就資料蒐集及調查過程提問,以利瞭解被保險人情形 ,爰於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專家、學者、機關、相關醫學團體代表、被保險 人或雇主等人員提供資料或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