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擬於前項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且原認可 條件未變更者,應於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九十日,備具第六條第二項書件 及參加第十五條訓練之證明文件,提出續行認可之申請。
一、第一項定明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最長認可有效期間。 二、第二項定明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擬續行辦理認可業務,應於認可有效期間屆滿 前九十日提出續行認可之申請,備具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書件,並檢附原聘用人 員依本辦法第十五條參加之職能復健在職教育訓練完訓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