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受補助單位所提實施計畫成果,辦理期中及期末審查,
並得以書面、會議或實地查核之方式進行。
計畫期間未達六個月者,免辦理期中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第一項審查結論,核定調整工作項目及經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一、第一項定明實施計畫成果之審查方式,分別於期中及期末實施審查,並得以書面
    、會議或實地查核之方式進行。
二、考量計畫期程及程序之經濟性,第二項定明對於計畫執行期間未達六個月者,免
    辦理期中審查。
三、為確保實施計畫確實執行,爰於第三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第一項審查結論,
    核定調整工作項目及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