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受補助單位所提實施計畫成果,辦理期中及期末審查, 並得以書面、會議或實地查核之方式進行。 計畫期間未達六個月者,免辦理期中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第一項審查結論,核定調整工作項目及經費。
一、第一項定明實施計畫成果之審查方式,分別於期中及期末實施審查,並得以書面 、會議或實地查核之方式進行。 二、考量計畫期程及程序之經濟性,第二項定明對於計畫執行期間未達六個月者,免 辦理期中審查。 三、為確保實施計畫確實執行,爰於第三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第一項審查結論, 核定調整工作項目及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