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職安署依地方政府提送申請計畫審核,並依各年度預算核定補助款 。 前項審核原則如下: (一)計畫符合補助項目及標準。 (二)計畫符合補助目標及工作內容。 (三)計畫是否完整妥適及具預期效益。 (四)經費編列運用情形。 (五)過去辦理績效及經費結報情形。 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預算,地方政府於上半年申請經費核撥時, 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並以上、下半年各撥付總核定經費百分之五 十為原則。上半年服務量未達比例者,須檢附相關檢討說明,職安 署再行衡酌撥款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