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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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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辦理就業獎勵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執行單位受理未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施用
        毒品者求職登記時,發給就業獎勵推介卡。
  (二)持前款就業獎勵推介卡求職者,應自執行單位推介之次日起七日
        內,將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網際網
        路、親自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送達執行單位。
  (三)符合就業獎勵資格之受僱勞工,依下列規定核發,最長十二個月
        :
        1.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者,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
          ,每月發給五千元;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發給六千元
          。
        2.勞雇雙方約定按前目以外方式工作僱用,每月領取工資合計達
          每月最低工資二分之一者,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發給二
          千五百元;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發給三千元。
  (四)受僱勞工得於連續受僱滿三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
        件,向原推介轄區之執行單位申請就業獎勵:
        1.就業獎勵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2.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3.受僱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其他經本署規定之必要文件。
      受僱勞工於第二次起之就業獎勵申請案,匯款帳戶未有變更者,得
      免附前項第四款第三目規定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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