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部對認可醫療機構就下列項目實施查核時,得請職災預防及重建 中心協助辦理: (一)本辦法第三條至第六條之認可條件及人員資格。 (二)本辦法第十四條之應辦理事項。 (三)其他服務計畫書所載事項之執行成果。 前項查核得以現場或書面方式為之。 查核人員進入現場查核時,應主動出示書面通知及相關身分證明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