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勞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請其陳述意見,並提交審查小 組審查: (一)違反勞動法令致損害勞動權益。 (二)歧視言行致違反尊嚴勞動。 (三)講授勞動教育課程、辦理活動有推銷販售行為。 (四)其他不當行為。 本部得依前項審查小組審查結果,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 情節重大者,應自人才資料庫移除,並通知該名勞教人員及推薦單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