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技檢中心應不予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 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以同一編號技術士證重複申請。 (三)於同一時期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獎勵。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技檢中心查對。 (五)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所列情形,並經 撤銷技術士證。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