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行政機關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不 得任意變更。 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至遲應於原核定辦理日七日 前敘明理由及提報修正計畫書送本部辦理審核。但遇特殊情形、不 可抗力,或具正當理由,須臨時變更原核定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 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部者,不在 此限。 有前項因故無法執行部分或全部計畫者,至遲應於申請年度八月三 十一日前通知本部。但活動預定辦理之日在申請年度八月三十一日 以後者,應於確定無法執行之日起七日內通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