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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移動式起重機專業檢修廠制度指導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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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專業檢修廠從事移動式起重機檢修之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取得同種類、型式及容量以上移動式起重機型式檢查合格修改人
        其施工負責人資格者。
  (二)取得同種類、型式及容量以上移動式起重機原製造人或其授權代
        理商之相關訓練證明。
  (三)通過重機械修護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資格證明文件,並通過執行
        單位自辦或委託移動式起重機相關單位辦理之八小時以上訓練合
        格者。
  (四)具有十年以上移動式起重機相關檢查保養實務工作經歷之勞保證
        明,並通過執行單位自辦或委託移動式起重機相關單位辦理之八
        小時以上訓練合格者。
  (五)其他經執行單位指定之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