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2、9、11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十二、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之報酬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應依據聘用人員 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聘用契約載明,違反約定者得追究相關法律及 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