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為利最低工資之審議,並使審議會能持續掌握社會經濟情勢,爰參考日本及澳洲
之最低工資制度,於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研究小組,就最低工資審議
事宜進行研究,並提出相關報告及調整建議,供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參考。
二、第二項定明研究小組成員之人數及其產生方式。有關第二款政府機關指派人員構
成之考量,係因所定各該部會等負責之業務,與國家最新總體經濟社會情勢較為
相關,所指派之人員亦較能掌握相關經濟社會時事之脈動,諸如國家發展委員會
負責推動國家發展、經濟部主管經濟發展政策、財政部主責財稅業務、勞動部主
管勞動事務、行政院主計總處辦理物價等相關政府統計,併予敘明。
三、最低工資原則於核定後次年一月一日實施,為使審議會瞭解最低工資實施後,整
體經濟社會變化情形,並使充分掌握相關審議參採資料代表之意涵,爰為第三項
規定。有關研究小組蒐集、研究資料之範疇均係與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參採資料
有關,諸如分析年度變動幅度及預測未來可能之變化,規定由研究小組作成相關
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供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參考,旨在促使最低工資之審議更為
周延並聚焦,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