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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制定)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研究小組,研究最低工資審議事宜。
前項研究小組之組成,應包括下列人員:
一、學者專家六人,其中四人由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學者專家擔任,
    其餘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
二、中央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各指派一人。
第一項研究小組應於每年四月向審議會提出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及就業狀
況之影響報告,並於審議會召開會議三十日前,就第九條所定審議參採資
料提出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為利最低工資之審議,並使審議會能持續掌握社會經濟情勢,爰參考日本及澳洲
    之最低工資制度,於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研究小組,就最低工資審議
    事宜進行研究,並提出相關報告及調整建議,供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參考。
二、第二項定明研究小組成員之人數及其產生方式。有關第二款政府機關指派人員構
    成之考量,係因所定各該部會等負責之業務,與國家最新總體經濟社會情勢較為
    相關,所指派之人員亦較能掌握相關經濟社會時事之脈動,諸如國家發展委員會
    負責推動國家發展、經濟部主管經濟發展政策、財政部主責財稅業務、勞動部主
    管勞動事務、行政院主計總處辦理物價等相關政府統計,併予敘明。
三、最低工資原則於核定後次年一月一日實施,為使審議會瞭解最低工資實施後,整
    體經濟社會變化情形,並使充分掌握相關審議參採資料代表之意涵,爰為第三項
    規定。有關研究小組蒐集、研究資料之範疇均係與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參採資料
    有關,諸如分析年度變動幅度及預測未來可能之變化,規定由研究小組作成相關
    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供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參考,旨在促使最低工資之審議更為
    周延並聚焦,併予敘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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