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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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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致任一
      月工資未達第九點第二款規定者,仍得於受僱期間領取就業獎勵。
      前項勞工於提出申請之該次九十日受僱期間內,其所實際獲致工資
      數額,低於前點第一項所定核發基準者,按其實際獲致工資之數額
      發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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