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實地考核結果公布後十四日內,地方政府得針對異議事項以書面向 本部申請複查。本部於受理後,應於十四日內送實地考核小組於六 十日內完成複查。 前項複查結果由本部函復該地方政府;複查結果有變更原實地考核 結果者,並應副知其他地方政府。
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修文字,以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