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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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2
十二、實地考核結果公布後十四日內,地方政府得針對異議事項以書面向
      本部申請複查。本部於受理後,應於十四日內送實地考核小組於六
      十日內完成複查。
      前項複查結果由本部函復該地方政府;複查結果有變更原實地考核
      結果者,並應副知其他地方政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修文字,以茲明確。